一、為避免影響為民服務品質及便於各單位遵循,爰訂定下列補充規定: (一)本府各單位辦理文康活動時,每人僅能參加1梯次。 (二)每人補助額度核銷須一次性核銷完畢。 二、另重申本府104年10月6日府人給一字第1043100803號函(諒達)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4年9月22日總處給字第1040047345號函說明二後段略以,如有未實際辦理文康活動,而逕行發放禮品、禮券或現金之情形發生,應從嚴追究相關人員行政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