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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經香港或澳門需知事項

  • 分類:考訓科
  • 發布單位:考訓科
  • 發布日期:112-05-01

1.因應「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以下簡稱「港版國安法」)實施後,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員赴港澳可能遭遇之風險,援引參照「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辦理;公務員於行前可至大陸委員會網頁-「港版國安法」專區資訊查詢並得大陸委員會「國人赴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後,影送服務機關、學校留存;在港澳期間公務員依上開注意項第4點規定應留意事項,倘遭遇違常情事者,應即時報告服務機關、學校;返臺後,服務機關、學校應函報大陸委員會。

2.另公務員如需經香港、澳門進入大陸地區或由大陸地區進入香港、澳門,赴陸前依其身分分別適用「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申請許可或報准,方可進入大陸地區;另依法規規定,上開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返臺後7個工作日內需填具「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送交權責機關、機關首長送交本府,縣長送交內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