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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本府各單位辦理員工文康活動相關表件-112年

  • 分類:退撫科
  • 發布單位:給與科
  • 發布日期:111-12-09

一、查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摘錄如下:

  1. 第1點、為倡導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正當休閒活動,維護身心健康,培養團隊精神及鼓舞工作士氣,特訂定本實施要點。
  2. 第2點、所稱文康活動分為藝文活動及康樂活動二類:
    1. )所稱藝文活動,係指各機關所辦理之各類藝文欣賞、競賽等活動。
    2. )所稱康樂活動,係指各機關所辦理之各類社團、體能競賽、慶生、聯誼、服務、休閒等活動。
  3. 第6點、各機關辦理文康活動,應力求活動內容之充實與豐富化,並得事先採取問卷方式調查員工意願,考慮參加成員之職務性質、性別、年齡、婚姻及體能狀況等因素,分組或分梯次舉辦,積極鼓勵踴躍參與。
  4. 第7點、各級地方政府得衡酌實際需要,參照本要點或另訂要點實施。

二、為落實前開文康活動實施要點之規定及其意旨,本府各單位辦理文康活動,自112年1月1日起修正如下:

  1. 本府各單位辦理文康活動須以科或處為單位,由科長級以上人員或推派1人帶隊,且每梯次參加人數至少5人以上;單位人數不足者,得與其他單位合併辦理。
  2. 本府各單位辦理旨揭活動前,應填具文康活動計畫及參加人員名單,簽奉首長核准始得辦理。遇有需調整日期或變更活動地點等情事,亦應事先簽准。
  3. 另為求活動內容充實與豐富化,請各單位規劃文康活動應以前開文康活動實施要點第2點所稱藝文或康樂活動為主,不宜僅辦理餐敘。

三、檢附本府各單位辦理員工文康活動計畫(格式)及員工文康活動參加人員名單空白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