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寫說明: 一、本證明書依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第6條第9款規定訂定,僅作為毋須辦理考績(考成、考核)者服務年資提敘俸級之用。 二、本證明書由原任職服務機關(構)或其上級機關(構)出具,機關(構)首長欄位,請蓋機關(構)首長職章或職名章,免蓋機關印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