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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辦理遺屬金應附相關表件(11208更)

  • 分類:給與科
  • 發布單位:給與科
  • 發布日期:107-08-27

請檢附「原退休核定函」外,如為107年7月1日後亡故者,尚須檢附「退休所得重審通知書」。

★注意事項★ 依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資遣條例第45條規定: 配偶申請遺屬年金,需具備以下條件之一且未再婚配偶,給與終身。但以其法定 婚姻關係於退休教職員亡故時,已累積存續十年以上為限: (一)年滿五十五歲。 (二)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

因此,請各人事人員送件前判斷:

1. 申請遺屬年金之配偶,是否滿55歲或是否為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

=>請於申請書欄位勾選,是否年滿55歲。

=>請於申請書欄位勾選,是否為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

2. 申請遺屬年金之配偶,需未再婚,且其法定婚姻關係於退休教職員亡故時,已累積存續10年以上。

=>注意戶籍謄本或原始謄本記事欄是否敘明,或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婚姻記錄證明書」。

3. 申請書中「退休時薪額」為必填欄位,請確認亡故退休人員日期,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業務Q&A→待遇加給→查詢歷年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 https://www.dgpa.gov.tw/informations?uid=15&cid=53&searchke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