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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人員、直轄市長、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人員(含上開三類退離職人員)、縣(市)長或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及返台通報表

  • 分類:考訓科
  • 發布單位:考訓科
  • 發布日期:109-02-28

1.進入大陸地區定義:除搭乘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進入大陸地區外,另依大陸委員會106年1月26日陸法字第1050401010號及111年2月9日陸法字第1119900501號函,如需轉乘或不入境(不上岸)經由大陸地區機場、港口或其他交通工具至其他國家或地區之行為,皆屬「進入大陸地區」之行為。

2.政務人員、直轄市長、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人員(含上開三類退離職人員)、縣(市)長或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依「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赴大陸地區線上申請須知」辦理,如赴大陸地區行程(日期、天數或活動內容)變更者,應於赴大陸地區前重新申請,經中央權責機關核准後方可赴陸。

3.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請於返臺後七個工作日內填具「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以下稱通報表),送交所屬機關(構)政風室、機關首長送交本府政風處,縣長送交內政部,通報表紙本仍由政風單位存參,惟請各該政風單位將通報表掃瞄成pdf檔電郵各該機關、學校人事單位上傳至「公務人員赴陸許可線上申請系統」。由各機關(構)發現前項通報內容未盡完整或有疑慮者,得要求前項人員於一定期間內補正;必要時,亦得請其說明。

4.相關資訊可見內政部移民署官網-公務人員及特定身分人員-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赴大陸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