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進入大陸地區定義:除搭乘航空器、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進入大陸地區外,另依大陸委員會106年1月26日陸法字第1050401010號及111年2月9日陸法字第1119900501號函,如需轉乘或不入境(不上岸)經由大陸地區機場、港口或其他交通工具至其他國家或地區之行為,皆屬「進入大陸地區」之行為。
2.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依「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除有急迫情形者外,應於預定赴大陸地區當日之五個工作日前填具申請表,並詳閱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注意事項後簽章後申請,如赴大陸地區行程(日期、天數或活動內容)變更者,應赴大陸地區前之五個工作日重新申請.
3.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請於返臺後七個工作日內填具「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以下稱通報表)送交所屬機關(構)政風室、若為機關首長則送交本府政風處,所屬學校則送本府政風處存參,另各機關(構)發現前項通報內容未盡完整或有疑慮者,得要求前項人員於一定期間內補正;必要時,亦得請其說明。
4.各機關學校請確實於每月5號前至「機關學校赴大陸地區人員統計系統」完成填報。
5.相關資訊可見內政部移民署官網-公務人員及特定身分人員-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赴大陸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