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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員工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營利事業或團體職務申請表

  • 分類:考訓科
  • 發布單位:考訓科
  • 發布日期:101-07-12

一、公務人員服務法第15條規定:公務員兼任教學研究工作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但兼任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規定情形,應報經服務機關(構)備查;機關(構)首長應報經上級機關(構)備查。 二、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第8點規定: 「各機關公務人員在公私立學校兼課者,應經本機關首長核准。在辦公時間內,每週併計不得超過四小時,並應依請假規定辦理。但教育行政人員不得在私立學校兼課兼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