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本府民政處等6處及各單位共同項目分層負責明細表,並自109年8月31日生效;修正本府文化觀光處分層負責明細表,並自109年9月10日生效。
(依據109年9月11日府人力一字第1093108039號函)
✔修正本府民政處等12處及本府各單位共同項目分層負責明細表,並自109年3月11日生效。
(依據109年3月18日府人力一字第1093100932號函)
✔修正本府工務處本府各單位共同項目分層負責明細表,並自109年3月11日生效。
(依據109年6月5日府人力一字第1093104894號函)
✔修正本府農業處、水利處分層負責明細表,並自109年7月14日生效。
(依據109年7月15日府人力一字第1093106099號函)
✔修正本府民政處分層負責明細表,並自111年4月14日生效。
(依據111年4月18日府人力一字第1113108702號函)
✔修正本府各單位共同項目分層負責明細表,並自112年1月11日生效。
(依據112年1月12日府人力一字第1123105404號函)
✔修正本府行政處分層負責明細表,並自112年3月9日生效。
(依據112年3月14日府人力一字第1123106968號函)
✔修正本府水利處分層負責明細表,並自112年6月26日生效。
(依據112年3月14日府人力一字第1123110603號函)
✔修正本府民政處等13處及本府各單位共同項目分層負責明細表,教育處、城鄉發展處及人事處分層負責明細表溯自112年12月25日生效;民政處等10處自113年2月20日生效。
(依據113年2月22日府人任一字第1133106927號函)
如上傳各處分層負責明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