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關民國106年8月9日制定公布,並自107年7月1日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第73條第1項所定請求權時效之適用疑義,本府106年9月14日府人給二字第1063108883號函轉銓敘部106年9月13日部退四字第10642551001號函(諒達)。二、補充上開銓敘部函釋,詳參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