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5條、第6條,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以臺教人(三)字第1050111667B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辦理留職停薪請上開規定辦理。二、相關資料如上傳檔案。
本府105年8月29日府人力二字第105054288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