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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政府員工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營利事業或團體職務申請表

  • 分類:考訓科
  • 發布單位:考訓科
  • 發布日期:101-07-12

內容


法令規定:
一、公務人員服務法第 14-3 條規定: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機關首長應經上級主管機關許可。
二、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第8點規定:
「各機關公務人員在公私立學校兼課者,應經本機關首長核准。在辦公時間內,每週併計不得超過四小時,並應依請假規定辦理。但教育行政人員不得在私立學校兼課兼職。」
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5年1月23日局考字第09500605641號函略以:「…公務人員兼任教學工作,應經服務機關許可,除以事假或休假登記外,並得以加班補休方式辦理,惟仍應受每週兼課時數不得超過4小時之限制。…」

公告字號

公告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