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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所屬機關學校、鄉鎮市公所及代表會聘(僱)用人員授權規定一覽表及補充說明表下載

  • 分類:考訓科
  • 發布單位:企劃人力科
  • 發布日期:100-10-03
  • 公告字號:100.10.03.府人力字第1001202899號

內容


一、本府所屬機關學校、鄉鎮市公所及代表會聘(僱)用人員授權規定一覽表及補充說明各1份,自發文日(100年10月3日)起生效。
二、本次修正要點臚列如下:
(一)配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於101年1月1日施行,其約僱人員僅得僱用至100年12月31日止,爰各鄉鎮市立托兒所保育員職務代理案件,自授權規定一覽表上移除。另補充說明四修正為:鄉鎮市立托兒所凍結保育員職缺及暫同意列管考試職缺僱用約僱人員部分,為配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於101年1月1日施行,該類人員僱用期限至100年12月31日止。
(二)本縣各級公立學校編制僅置護士(或護理師)1人者,現職護理師請假時,得由具有專業法規資格之約僱人員辦理所遺業務。爰各級公立學校(含設有專任人事人員者及人事人員為兼任者),備註欄位「現職護理師及營養師職務代理人應以約聘人員進用。現職護士職務代理人應以約僱人員進用」修改為「現職營養師職務代理人應以約聘人員進用。現職護理師(或護士)職務代理人應以約僱人員進用。」
(三)補充說明十、(五)修正為:學校編制為護理師(或護士)者,以護士資格僱用(須領有護士或護理師職業證書者為限),以約僱人員三等220薪點核支報酬。
(四)補充說明十、(六)修正為:現職為營養師者,以營養師資格聘用(須領有營養師職業證書者為限),以約聘人員六等一階280薪點核支報酬。
(五)補充說明十、(七)修正為:衛生所之護理師、醫事檢驗師、藥師、醫事放射師聘用約聘人員任職務代理人時,須具有職業證書者為限,而以約聘人員六等一階280薪點核支報酬,並由衛生局執行網路報送至銓敘部登記備查。

公告字號

100.10.03.府人力字第1001202899號

公告依據